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(2024):钢铁类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现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(2024)》,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、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、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 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(2024)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第七十二章 钢铁 注释: 一、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[本条注释(四)、(五)、(六)适用于本目录其他各章]: (一)生铁: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,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%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: 铬不超过10%; 锰不超过6%; 磷不超过3%; 硅不超过8%; 其他元素合计不超过10%。
钢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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